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应急管理、机关资产、车辆及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市政府督办事项;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人事科
负责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局党委管理范围内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劳动人事的具体工作;协同职称主管部门开展职称评聘工作;指导行业劳动工资、社会养老、保障医疗;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系统内人武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行业计划和统计工作;负责各项建设资金的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进行内部审计;承办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政策法规科
代市政府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和制度;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工程建设科
拟订全市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全市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行业劳动安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监督执行建设监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标准;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建设机械的行业管理工作;承办有关涉外事宜。
科教设计科
拟订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组织编制城乡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审核报批、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科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组织、指导城市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行业资质和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工作。
村镇建设科
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和推进城镇化工作;承担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指导规范全市住房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承担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推进全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中介机构资质标准;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和资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第四条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城管执法、价格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县(区)供热专项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天然气以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第六条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和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第八条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第九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供热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网、换热系统、温度调控和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合理确定。第十条本条例实施前现有住宅小区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移交给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承担维护维修管理责任,实行经营管理一体化。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由业主委员会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合同(含有供热经营设施移交选择条款)。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
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不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业主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协议,承担相关费用。
具体移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十二条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滨州锦绣城二期什么时候交房
锦绣城二期预计交房时间为:2013年06月30日。
锦绣城二期锦绣城二期是由滨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14.2万平米,规划总户数超过1000户,是滨州市少有的大型居住社区,也是继裕华苑、锦绣城一期之后,房地产投入巨资建设的大型品质社区。
当前价格:4100元/平方米。
位于:滨州市黄河十路与渤海十一路交汇处西南角(清怡中学南对面)。
物业类型:商业-公寓,住宅。
装修情况:毛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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