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买卖房屋协议
1、在起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除却一般注意事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合同内容要有例如标的物。违约责任等。根据我国规定,农村房屋买卖需要在特定的人之间才能买卖。
2、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多有不同的解释。目下可以确定合同有效的情况有如下四种。买受人须得与出卖人是同一个村的村民,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受人不是本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本村。
3、房屋经过多次流转,最后买受人是本村的村民。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除此四条可以基本确认之外,司法实践中在买房村民宅基地数量,不同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等问题上都尚且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
5、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
1、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
2、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5、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