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房产契税的计税依据的问题,以及和房屋契税的计税金额怎么确定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契税计税依据含不含增值税
1、法律分析: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等其他内容。契税是指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3、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5、(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就是不含增值税的成交金额。比方说,我们买房时,给房产开发商的钱一共是2180000。根据税法可知,销售房产的增值税税率是9%。那么这个房子的不含税价格就是2000000。所以房产交易时,契税的计税依据就是2000000。如果按照契税的税率按照3%计算,那么需要缴纳的契税=2000000*3%=60000。当然,纳税人如果想享受契税的优惠税率,还需要纳税人符合相关的条件从可以。
一、特殊情况下,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对于契税来说,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情况以为,在实务中,我们还会遇到很多其他情况需要按照合理的方式来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在互换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时,按照产权交易的差距缴纳契税。
比方说,你和别人互换房产,契税的计税依据就是两处房产的差额。或者说在互换房产时,支付差价的一方按照支付的差距,缴纳契税。
需要注意这是赠与而不是直接继承房产。在赠与的时候,不能按照房产的原价计算契税。而是按照赠与房产或其他财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其实这个好理解,比方说一处被赠与的房产在购买时一共花了1000000,但是现在房产的市场已经达到了5000000。
这个时候,接受赠与的一方就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契税,而不是房产的原购买价格。
开发商售卖精装修的房子,也是越来越常见了。当然,在房产交易时如果包含装修费,在计算契税时也需要把契税计算在内的。
对于这一点我们还是需要注意一下的!当然,这些事不用我们自己操心,开发商已经给我们办理好了。
我们知道市场上面,房产交易时,阴阳合同的事还是很普遍的。毕竟,房产的交易价格和很多税费有直接的关系。
不过,如果纳税人交易的价格,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出现明显偏低的情况。那么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房产的市场价格进行纳税核定。偷税行为还是很可耻的!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6、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7、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8、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契税
商品房契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商品房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以下四种:一、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二、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三、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四、按照土地收益定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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