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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 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6-04-28 15: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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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潭综合实验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2016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点奖励获得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录取名次的运动员,以及培养输送高水平运动员的教练员。

  (二)适当平衡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的奖励方式和标准,既统筹考虑,也适当加以区分。

  1.由我区输送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或代表福建省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

  2.我区注册及输送的运动员参加全国青年运动会、福建省运动会及福建省锦标赛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

  3.我区训练单位在训或输送的运动员参加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

  5.为国家队、国家青年队,省、市、区专业队,以及省、市、区体校输送优秀运动员的有关教练员。

  2.运动员在各级竞赛中打破或创造各级纪录的,给予破纪录奖,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同一项目的成绩破多项、次纪录时,按最高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2)。

  3.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同时又破纪录,按其所获名次和破纪录的奖金标准分别计发。

  5.运动员在年度比赛中,在同一项目的比赛多次取得获奖名次,按最高的标准计发一次,不同项目比赛取得获奖名次,分别计发。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算。

  6.单项赛:参加个人单项、个人全能、二人及二人以上的项目(如沙排,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的双打和船、艇的双人或多人,以及田径、游泳的接力等),获得录取名次,按实际参赛人数全额计发奖金。

  7.团体赛:多人参加的团体项目(如射击、射箭、体操、蹦床、击剑、跳水、乒乓球、羽毛球、网球、高尔夫球、OP帆船等),获得录取名次,按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人数计发奖金,上场队员全额计发奖金,报名未上场的运动员按50%计发奖金。

  8.集体项目中主力队员与非主力运动员的比例设定为7:3。主力队员全额计发奖金,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奖金的50%计发。

  3.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比赛项目)的教练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1-2份评奖(5人及5人以下运动员的),按一份计发奖金;5人以上运动员的按2份计发奖金;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项目)的教练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3份计发奖金。

  4.平潭综合实验区输送到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青运会比赛中获得成绩,平潭综合实验区输送教练员与现任教练员奖金分配按照各50%的比例予以奖励。

  5.我区输送到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省运会比赛中获得成绩,我区输送教练员与省队现任教练员奖金分配方式为:

  (1)输送时间一年以内,我区输送教练员与现任教练员奖金分配按照60%和40%的比例予以奖励。

  (2)输送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二年以内,我区输送教练员与现任教练员奖金分配按照各50%比例予以奖励。

  (3)输送时间二年以上,三年以内,我区输送教练员与现任教练员奖金分配按照30%和70%的比例予以奖励。

  6.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队)的年限为:自该运动员(队)取得获奖成绩之月起倒推计算。

  1.教练员培养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给予输送奖励(输送奖励标准见附件3)。

  2.对连续培训运动员满一年后直接输送到上级运动队的教练员,可得相应输送奖的100%,不满一年的得50%。

  在参加省运会、青运会决赛中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个人奖励1000元人民币。

  (一)体育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由获得比赛成绩的运动员(队)的所在单位以公文形式报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初审、区党群工作部确认,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区财政金融局核拨。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二)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公序良俗,酌情减发直至取消奖金,已发的奖金予以追回。

  (三)对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奖励外,还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反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根据《条例》的处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并如数追回所发奖金。

  (五)运动员(队)在本办法所列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经上报区管委会审批后,可适当给予一定的特殊奖励。

  (六)为运动员(队)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领队、医生、行政后勤工作人员等,以当年度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发放。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至本《办法》出台实施期间,参赛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今后可根据国内、省内其他城市奖励办法及标准变化对本《办法》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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